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67號
聲 請 人 李悅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舜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