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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67號
聲  請  人  彭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釋明相對人公司經撤銷有無選任清算人或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