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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02號
聲 請 人 弘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正義
相 對 人 許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