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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誠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
非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相 對 人 璞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持本票向相對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