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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姲妡
相 對 人 王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經以聲請狀地址查詢無同名之人設籍該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