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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93號
聲  請  人  千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財 
相  對  人  萬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炳隆 


相  對  人  倪素雲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769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TH0000000

002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TH0000000

003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TH0000000

004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TH0000000

005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TH0000000

006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TH0000000

007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TH0000000

008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TH0000000

009
111年9月16日
5,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TH0000000

010
111年9月16日
6,577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