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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黃泳瑋
相 對 人 郭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三、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