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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相  對  人  常建功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