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林瓊慧 原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83年2月13日出境,現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登記資料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