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劉清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