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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勝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112年11月1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人之證明文
件(人證或物證,如前順位繼承人通知拋棄繼承之存證信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