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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06號
聲 請 人 李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李仁傑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併於聲請狀補正與印鑑證明相符合之印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