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李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13年3月29日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再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