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通澤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平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