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潘士正
潘泰睿即潘建盛
蔡俊魁
黃啟恩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57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76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9101),准予變換為10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