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原告第一審金錢債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1,9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元,聲請人僅預納其中7,703元。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10,703元。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4,590元。
㈠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僅就金錢債權其中484,201元部分上訴,未上訴部分先行確定。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135元(計算式:7,703×484,201÷901,927=4,135,4,135+3,000=7,135)。
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3,568元(計算式:10,703-7,135=3,568)。
二、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135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7,為1,926元(計算式:7,135×27÷100=1,926)。
三、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5,為7,477元(計算式:(3,568+7,935)×65÷100=7,477)。
四、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共計為9,403元(計算式:1,926+7,477=9,403)。
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