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聲請人僅就一審敗訴部分之2,438,112元上訴二審,故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8,011元(計算式:2,556,123元-2,438,112元=118,011元)。該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4%即3,825元(計算式:118,011元÷11,518,969元×583,376元×64%=3,825元)。
二、相對人未就其二審敗訴之3,678,582元上訴,故該部分於二審確定。該部分之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1%即76,383元(計算式:3,678,582元÷11,518,969元×583,376元×41%=76,383元)。該部分二審上訴費用由聲請人負擔59%即32,619元(計算式:3,678,582元÷8,962,846元×134,704元×59%=32,619元)。
三、聲請人上訴三審部分,其中6,298,096元經最高法院駁回,該部分之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1%即130,776元(計算式:6,298,096元÷11,518,969元×583,376元×41%=130,776元)
四、兩相抵扣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78,365元(計算式:3,825元+76,383元+130,776元-32,619元=178,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