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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全家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芯  


相  對  人  周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300元、規費5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3,500元(計算式:8,150+5,300+50=13,500),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