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已於110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養父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甲○○於110年10月27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甲○○是榮民,我和養父甲○○本是門對門的鄰居,因養父甲○○不願意去板橋榮民之家,之後生病,都是我在照顧,為了相關手續能順利辦理,養父甲○○便收養了我。現在我在大陸的弟弟要來臺灣探親,但是我已經被收養,所以移民署要我來辦理終止收養,回歸本家後,我的弟弟才能來看我。又我的弟弟得了癌症,想要來臺灣看一看,我想要完成他的心願,才來辦理終止收養。關於養父甲○○的後事是我辦理的,喪葬費大約新臺幣(下同)7萬多元,是由我先墊付,而養父甲○○所留遺產,大約100多萬元,也由我繼承,另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也有給我4萬元的安葬費。我的生父母已經過世,本家尚有兩個弟弟,都同意我回歸本家,故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3年5月1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四、惟查,聲請人雖表示,本件終止收養已得本家弟弟之同意,然聲請人既以唯一養女之身分單獨繼承養父甲○○之遺產,價值約100多萬元,而聲請人被收養時,年66歲,已有足夠智識能力瞭解收養之法律效力及決定是否願被收養,聲請人既同意被收養,承擔照顧養父甲○○之責,並接受財產,現又聲請終止其與養父甲○○間之收養關係,違背養父甲○○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甲○○難謂無顯失公平。從而,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並綜合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對養父甲○○顯失公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