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戴靜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