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聲 明 人 張文學
相 對 人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Nicola Melillo)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