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劉洋
代 理 人 陳有滕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8年度司執字第4836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