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劉洋
代 理 人 陳有滕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