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異 議 人 聯一五金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杜紀玉燕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璟儀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