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號
異 議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田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92581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