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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至聲請人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24,200元,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甲○○主張相對人乙○○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甲○○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聲請人甲○○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82歲,依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女性)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9.23年,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未確定,揆書上揭規定,應推定為以9.23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的價額為2,680,392元(計算式:24,200元×12月×9.23年=2,680,39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