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筱紋
楊毓琦
龍誼
陳羿霖
張雅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乙○○、丙○○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3,512,64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