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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代位人    郭貴鳳  
被      告  郭榮福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景志  
            郭宏偉  
            郭淨瑜  
            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郭貴鳳(被代位人)
1/4
2
郭榮福
1/4
3
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
1/4
4
郭景志
1/12
5
郭宏偉
1/12
6
郭淨瑜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