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代位人 郭貴鳳
被 告 郭榮福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景志
郭宏偉
郭淨瑜
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