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      告  林尚先 
            林世輝 
            林婷婷 
            林素燕 
            吳林秀鑾
            林秀鳳 
            林秀娥 
            林秀敏 
被  代位人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故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林秀珍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林秀珍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林秀珍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843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11,051,900元×被代位人林秀珍之應繼分1/7=1,578,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553元,尚須補繳1,08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被繼承人林徐玉盆於民國111年1月21死亡後,就附表所示遺產是否再辦理繼承登記?如未辦理,原告是否代位林秀珍就該等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強制換頁==========
附表:被繼承人林榮光之遺產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4地號)
1,174.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851,157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5地號)
29.1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1,105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地號)
2905.01
2/2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601,752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5地號)
5,177.75
2244/1000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369,473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9地號)
1,208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875,80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7地號)
626.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453,857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之1地號)
213.1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54,512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8之2地號)
475.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44,382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31地號)
354.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56,657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53之1地號)
353.18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56,056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8地號)
257.0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86,340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9地號)
359.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60,282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80地號)
1596.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157,107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坑子段貓尾崎小段130之1地號)
912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
364,800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4地號)
72.75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52,744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7之4地號)
343.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48,682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2之4地號)
109.24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9,600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5地號)
92.78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33,633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7地號)
1,362.02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987,465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24之8地號)
178.84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29,659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9地號)
141.01
1/8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51,116元
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004之1地號)
223.01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700元。
317,789元
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8地號)
34.47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24,991元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574之14地號)
17.85
1/4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
12,941元
總價





11,05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