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震華
尤本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尤本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尤席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尤席瓊
被 代位人 尤本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尤本智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尤本智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477,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6=3,477,699,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9,300元,尚須補繳26,152元,限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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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17,159,669 計算式:518,000元/坪X 總面積109.51平方公尺×0.3025 | 依原告提供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鄰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518,000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9.51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7,159,669元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 |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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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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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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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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