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許宗源
王秀琴
許宗賢
許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係指數項標的之經濟上利益客觀上具有共通性而言。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許瑞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編號2至編號6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7年11月1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5年2月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許德惠應就被繼承人許瑞杉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編號6之土地於105年2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㈢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按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各1/4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第㈡項關於撤銷權行使部分,經核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51元(即附表編號2至編號6之土地價額加總),計算被告許宗源應繼分後可得74,638元,高於原告所主張對被告許宗源之債權額30,752元,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計算,核定為30,752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㈢項係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被告許宗源請求分割附表所示之全部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許宗源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3,636,74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全部遺產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4=3,636,749,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前開訴之聲明第㈠、㈡及㈢項,其訴之聲明終局目的均係將系爭土地回復至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共有之狀態後,原告得以執行被告許宗源因繼承所得之應繼分,其數項標的之經濟上利益客觀上具有共通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636,749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36,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6,0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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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 14,228,444 計算式=35.9萬元×(51.78層次面積+8.22陽台+26.72露台+49.33×1/2+156.43×1/50+3929.27×42/10000共有部分)平方公尺×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35.9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31.02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4,228,444元 |
|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42/10000) | | |
|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 | 12,234 計算式=87,000元/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相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8.7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土地總面積為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64,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2,234元 |
|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36) | 1,222 計算式=4,000元/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36×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相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0.4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36,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1,222元 |
|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36) | 5,444 計算式=4,000元/平方公尺×49平方公尺×1/36×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相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0.4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36,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5,444元 |
| | 133,432 計算式=900元/平方公尺×593.03平方公尺×1/4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20、1/5) | 146,219 計算式=810元/平方公尺×722.07平方公尺×(1/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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