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許銘村
許銘德
許莉莉
許玉葉
許陳美玉
被 代位人 許堂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許堂海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許堂海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8,458,8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6=8,458,836,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113年度家補字第21號被繼承人許燈財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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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29/504) | 1,769,000 計算式=61,000元/平方公尺×504平方公尺×29/504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13,009,920 計算式=44.8萬元×【75.26層次面積+9.7陽臺+(共有部分18.94×1/3+751.7×1/159)】平方公尺×0.3025 |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同社區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4.8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6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3,009,920元 |
| 新北市○○區○○段0地號 (權利範圍:53/10000) | | |
|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53/10000) | 68,518 計算式=176658元/平方公尺×73.18平方公尺×53/10000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53/10000) | 160,857 計算式=180453元/平方公尺×168.19平方公尺×53/10000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門牌號苗栗縣○村00鄰○○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6,912,488 計算式=16萬元×(總面積119.82+陽台23)平方公尺×0.3025 |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5相鄰、同為二層樓建物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16萬元。復依本院職權查詢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42.82平方公尺,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6,912,4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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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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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股數、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起訴日收盤價29.25元計算 |
| | 7,221,924 計算式=230,990.69×31.265元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美金金額、以臺灣銀行網站查得起訴日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265元計算 |
| | 500,240 計算式=16,000×31.265元 | |
| | |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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