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承學
代 理 人 黃安然律師
相 對 人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6,7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6=8,106,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扣除已繳21,889元,尚須補繳59,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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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1地號土地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36㎡×0.3025=5,847,930元) | |
|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0地號土地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40.5㎡×0.3025≒6,578,921元)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 層次面積: 65.12 騎樓面積: 57.04 總面積: 122.16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 |
|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同區域性質相同之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每坪195,000元。(計算式:195,000元×0.3025×92.96㎡×244/10000≒133,797元) | |
|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USD)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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