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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張美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被      告  張榮坤 
            張榮宗 
            張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94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4=2,781,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蕭菁池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10,467,786
計算式=435,000元×79.55平方公尺×0.3025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近、同為一樓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3.5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9.55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467,786元。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5)
2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已下市)(9,000股)
90,000
計算式=9,000×10元
以遺產稅參考清單所列現值與每股面額計算。
3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建物之房租
570,000
依原告主張。

核定總價額
11,12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