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張美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
被 告 張榮坤
張榮宗
張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1,94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4=2,781,9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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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 10,467,786 計算式=435,000元×79.55平方公尺×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近、同為一樓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3.5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9.55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467,7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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