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李玲蘭
李德熙
李玲英
被 代位人 李崇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李崇懿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李崇懿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766,0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4=1,766,039,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078元,原告尚應補繳5,44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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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6,806,100 計算式=10.5萬元×【56.02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8平方公尺(陽台)】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0.5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64.82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6,80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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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43,963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9,007平方公尺×1/840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1,816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372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10,392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2,129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3,700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758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143,070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29,312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15,819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3,241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2,411 計算式=4,100元/平方公尺×494平方公尺×1/840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14,540 計算式=15,951元/平方公尺×765.68平方公尺×1/840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9、10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5,951元核定價額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840) | 4,660 計算式=15,951元/平方公尺×245.4平方公尺×1/840 | |
| 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1050) | 12,349 計算式=80,040元/平方公尺×162平方公尺×1/1050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
|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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