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華耳春
被 代位人 華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華秀美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華秀美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651,65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總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2=2,651,653,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7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6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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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 5,298,067 計算式=20.7萬元/坪× 84.61平方公尺×0.3025 |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0.7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4.61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5,298,0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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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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