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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林政憲  

            林佩君  
被      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11,7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6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林坤火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23,938,112
計算式=720,889元/平方公尺× 294.08平方公尺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約81,400元。復依原告提供之不動產建物第一類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294.08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23,938,112元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15,958,741元。(計算式:23,938,112×2/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2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4)
5,12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3,417元。(計算式:5,125×2/3)
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1,569,000
計算式=1,000元/平方公尺×1569平方公尺
依原告提供之土地第一類謄本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1,046,000元。(計算式:1,569,000×2/3)
4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246,400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88平方公尺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164,267元。(計算式:246,400×2/3)
5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246,400
計算式=2,800元/平方公尺×88平方公尺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164,267元。(計算式:246,400×2/3)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1,408,050
依原告提供之合作金庫帳戶(銷戶)存摺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先行扣償原告林佩君所墊付之辦理繼承登記及被繼承人銀行貸款利息等管理費用之必要費用79,746元後,所餘款項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965,282元。【計算式:(1,408,050-79,746)*2/3+79,746】
7
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款
2,19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22,066元。【計算式:(2,199+647+1,173+1,971+26,773+327+9)×2/3】
8
台北富邦銀行思源分行帳戶存款
647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存款
1,173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款
1,971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戶存款
26,773
12
中華郵政公司樹林迴龍郵局帳戶存款
327
13
永豐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存款
9
14
永豐商業銀行西盛分行帳戶存款
6,518,273
由被告返還全體繼承人後,原告等各取得2,172,758元,共4,345,516元。
15
永豐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存款
6,879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4,382,150元。【計算式:(6,879+5,326+2,234+2,506+2,000,000+3,056,475+1,499,805)×2/3】
16
玉山商業銀行迴龍分行帳戶存款
5,326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存款
2,234
18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三多分部
2,506
19
泫泰有限公司(股東往來)
2,000,000
20
泫泰有限公司(出資額2,400,000元)
3,056,475
21
詠捷鋼模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元)
1,499,805
22
汽車一輛
1,200,000
依原告主張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800,000元。(計算式:1,200,000×2/3)
23
機車一輛
30,000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20,000元。(計算式:30,000×2/3)
24
租賃債權
60,000
由原告二人各按應繼分取得3分之1,故原告共取得利益40,000元。(計算式:60,000×2/3)

遺產總價額
41,827,684
原告請求之所得利益
27,91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