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暨給付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又因2名未成年子女於實體法上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請求法院改定其等親權人,自屬不同程序標的,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另關於請求交付2名未成年子女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且2名未成年子女之交付亦屬不同程序標的,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