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李俊良
被上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嘉軒
江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