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且應補正上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李坤鎔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