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