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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