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