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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