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