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捷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同一日期即民國114年2月27日15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