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潤昶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張䕒育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調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