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