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小迪
相 對 人 美廉社三重忠孝店
法定代理人 邱光隆
相 對 人 台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晟淋
相 對 人 張廷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以為釋明,且聲請人長期無工作而沒有收入等節,亦有本院查詢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乙份可參,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