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賴榮祖
相 對 人 黃士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局核定符合113年度低收入戶第2款資格函文1份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109、110、111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該3年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又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