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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林小迪  
相  對  人  台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晟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8號),因血汗錢都被騙走,且無工作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