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7日113年度救字第2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